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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美红与朱青文、华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美红,朱青文,华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周美红。被执行人朱青文。被执行人华美英。申请执行人周美红与被执行人朱青文、华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美红��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青文、华美英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美红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朱青文、华美英已履行28028.56元,尚欠1971.44元及利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朱青文所有的浙K×××××机动车,但该车去向不明。现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周美红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1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1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方哲华二〇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