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曹某某、王某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大寨北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大寨北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四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28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曹某某,女,汉族。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大寨北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某某,系该组组长。原告王某某、曹某某、王某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大寨北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一家是被告村组村民,为独生子女户。2014年11月被告的土地被征用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33000元,但未给原告增加1个人的份额,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3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供的证据有:1、户口簿1份。证明原告是被告村的村民及原告家庭组成情况。2、陕西省农村金融机构存单一份。证明原告一家四口人村上给每人已分配33000元,未给原告多分一个人的份额。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份。证明原告家庭属于独生子女户的事实。4、司法建议书1份。证明原告为争取多一个人征地补偿款经渭滨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5、(2014)咸中民终字第01486号判决1份。证明该判决所涉案件与本案相同,终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本案也应支持原告的主张。被告未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综合评议,原告出示的证据1-5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自己所要证明的问题,应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曹某某夫妻均系被告处村民,1995年10月15日生育一子王某某,2010年1月4日王某某夫妇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4年11月被告处土地被征用,给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33000元,原告王某某一户已领取,但原告王某某夫妇认为其属于独生子女户,应享受计生待遇政策,但被告未给其多分1人份额的征地补偿款,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夫妇生育孩子王某某,原告按规定办理并取得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告一家属于独生子女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1个人份的份额,按照上述规定,被告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应向其增加一个人的份额,即33000元,故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大寨北村第三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征地补偿款3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冉小冰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