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一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1115号原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春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