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石桥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石桥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常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刘文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何建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