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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石桥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石桥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常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刘文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何建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