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佛堂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佛堂民初字第96号原告王某。被告胡某。原告王某为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因精神失常,于1998年5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于1998年5月23日在义乌市电视台播放寻人广告若干次。期间,原告也与被告亲属四处打听寻找被告,但被告至今仍下落不明。被告失踪多年,给原告生产、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原告上诉后经法官动员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胡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良好,未生育子女。被告于1998年5月20日离家出走,原告曾多方寻找被告并在义乌市电视台播放寻人启事,但被告原户籍地及现户籍地均无其消息,被告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3月10日,因被告长期下落不明,公安机关注销其户籍。2013年12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驳回其诉请,原告上诉后主动撤回。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二份、户口本二份、义乌市广播站收据二份、寻人启事一份、证明二份、民事判决书一份、生效证明一份、民事裁定书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于1998年5月20日离家出走之后,经原告多方寻找并在电视台播放寻人启事,但至今下落不明,其现户籍地及原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均出具证明说明无其下落信息,被告下落不明已十多年,未能尽夫妻义务,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届满后的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朱正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虹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