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义民大初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皇姑区六月兴盛轩饭店诉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皇姑区六月兴盛轩饭店,王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大初字第01231号原告沈阳市皇姑区六月兴盛轩饭店。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1949年9月2日出生,住沈阳市被告王某某,女,1996年1月6日出生,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皇姑区六月兴盛轩饭店诉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市皇姑区六月兴盛轩饭店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皇姑区六月兴盛轩饭店负担。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贞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