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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4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092号原告徐某。被告贾某。原告徐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结婚后由于性格不合,长期吵架闹矛盾,后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未果。现已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以上规定亦不予受理。原告徐某曾在本院起诉被告贾某,要求离婚,于2015年6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已准许。2015年6月18日,原告徐某又在本院起诉被告贾某,要求离婚,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徐某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应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原告徐某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洛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