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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鲁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被告鲁某某外出,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某某亦不知悉被告鲁某某的具体住所地与联系方式。原告张某某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待被告返回后再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志英代理审判员  李相锦人民陪审员  王 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国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