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安徽汇豪典当有限公司与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童忠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汇豪典当有限公司,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童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汇豪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童忠义。被执行人:童忠义。安徽汇豪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童忠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被执行人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童忠义住所地以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辖区,且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以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为方便当事人就近解决纠纷,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指定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52号民事调解书由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