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BETAFENCE金属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与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BETAFENCE金属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标准厂房10号。法定代表人MICHELEVOLPI,董事长。被执行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西丽镇体育中心附属楼第四层南面。法定代表人陈观武,总经理。被执行人湛江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政通中路北13号。法定代表人李华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BETAFENCE金属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485624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