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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小双诉济源市振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双,济源市振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494号原告张小双,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郭卫群,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静巧,金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源市振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张太圈,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双与被告济源市振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张小双承担。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