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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陶应树诉牛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应树,牛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450号原告陶应树,男,1968���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江源镇安民村人,现住华池县中医院对面,个体工商户。被告牛智民,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住华池县柔远镇中街,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应树诉被告牛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应树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应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原告陶应树负担1090元,退付陶应树1090元。审判员  任小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