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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朱若葵诉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82号原告朱某某,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曾某,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里堆路76112部队宿舍。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某在向本院起诉后,本院以原告所提供被告曾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无法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朱某某无法提供被告曾某详细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23元,退还原告朱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文林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曹泽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钊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