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一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尹树庆诉被告须克廷建筑施工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树庆,须克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95号原告:尹树庆,身份证号:210311195911132416,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北地号村1229号。被告:须克廷,男,60号,汉族,个体户,住海城市站前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树庆诉被告须克廷建筑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须克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树庆撤回对被告须克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李学龙审 判 员 顾业辉人民陪审员 金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雨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