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顺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顺,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农民,住遂溪县岭北镇。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6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30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顺犯抢劫罪,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顺是吸毒人员,因没有钱购买毒品,于2015年4月23日,便驾驶摩托车并携带小刀到遂溪县城月镇城月圩候机抢劫。当天18时30分许,被害人陈某驾驶摩托车往城月镇旧税务所方向行驶,被告人黄顺驾车尾随至城月镇公庙路段时,乘人不备,将被害人陈某的手袋抢走,导致被害人陈某跌倒在地。被害人陈某被抢走手袋后,便一边追赶被告人黄顺,一边呼叫,周边群众闻声后前来围捕,被告人黄顺见状便弃车逃跑,逃至小巷时被群众抓获,随后公安民警来到现场把被告人黄顺带走,同时扣押被告人黄顺随身携带的小刀一把。被害人陈某被抢的手袋内有现金人民币1460元、手机一台(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215元)。经鉴定,被害人陈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承认控罪,且有被告人黄顺的供述;被害人陈某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说明书、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遂溪县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黄顺吸毒材料;本院刑事判决书二份和广东省阳江监狱释放证明书二份;被告人黄顺归案情况说明书以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顺无视国家法律,为筹集毒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并携带凶器(小刀),且采取强拉的方法抢劫他人手提包,劫得财物合计人民币2675元。被告人黄顺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特征,致使被害人跌倒在地受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顺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黄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纳)。二、扣押被告人黄顺的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小刀一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秋茂审 判 员 张小娟人民陪审员 杨究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麦 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