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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郑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仁法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于广东省仁化县,身份证号码:×××073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仁化县。2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仁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在家),2015年6月11日被仁化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在家),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多年前从本村村民何明发及仁化县董塘镇市场一间商店分别购买了一支火药枪和一支气枪,平时用于打鸟。2014年12月9日,仁化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郑某家中查获火药枪和气枪各一支。经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枪形物品均是枪支,具备枪支性能。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收缴凭据、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请愿书等书证、证人何某和的证言、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以及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郑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艳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