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5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胡吉祥与被告王大明、刘登富、张亦娣、王萍、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363号原告胡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王某。被告高某。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