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兆麟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573号原告:黄兆麟,1960年2月22日,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景路744-750号、南城路343号6座202-203房。负责人:谢伟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兆麟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兆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兆麟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兆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7元,由原告黄兆麟负担。审判员 李剑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