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黄瑞钦诉郝新建、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钦,郝新建,李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18号原告黄瑞钦,女,1958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郝新建,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被告李国军,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瑞钦诉被告郝新建、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瑞钦撤回对被告郝新建、李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17元,减半收取105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聚川审 判 员 程尽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