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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黄瑞钦诉郝新建、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钦,郝新建,李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18号原告黄瑞钦,女,1958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郝新建,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被告李国军,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瑞钦诉被告郝新建、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瑞钦撤回对被告郝新建、李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17元,减半收取105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聚川审 判 员  程尽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