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大庆市热力公司申请执行赵志刚热力合同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热力公司,赵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热力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热源街2号。法定代表人仇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志刚,男。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赵志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