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道雷与张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道雷,张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道雷,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庆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无业。上诉人李道雷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泗水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泗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