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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邵永宽与虞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永宽,虞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3701号原告:邵永宽。委托代理人:陆映青、程海烂,浙江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永宽与被告虞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永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邵永宽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