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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3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龚小颖、郑人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小颖,郑人琦,李怡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3698号申请执行人龚小颖,女,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郑人琦,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李怡淳,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人琦、李怡淳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7767.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晓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静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