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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琼与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琼,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徐琼,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周映池,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简阳市。法定代表人:黄远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冬梅,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琼诉被告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琼于2015年7月13日以原告需走另外的程序办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琼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99元,由原告徐琼负担。审判员  袁昌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