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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尤某、牛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尤某,牛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357号原告某公司。被告尤某。被告牛某。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尤某、牛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尤某、牛某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尤某、牛某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5300元,退还原告某公司。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雄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