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王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发,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北京市。委托代理人刘志同,涿州市清凉寺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全晓威,涿州市清凉寺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颖,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朝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建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