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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拱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诉广州宏驰物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广州宏驰物流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拱初字第9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州宏驰物流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东岗停车场南区4号。法定代表人刘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广州宏驰物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7月13日原告王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宏驰物流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716元,减半收取858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毛世祥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人民陪审员  党新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林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