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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天礼与江川兵、赵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天礼,江川兵,赵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558号原告孙天礼,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洪伟,四川川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川兵(曾用名江兵),男,汉族。被告赵恋,女,汉族。原告孙天礼诉被告江川兵、赵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天礼的委托代理人王洪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川兵、赵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天礼诉称,被告江川兵为了承揽工程,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谁知他将工程搞垮了,至今分文未还。经多次催收无果,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并偿付利息10万元。被告江川兵、赵恋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江川兵系原告侄儿冯强的好朋友。被告赵恋与被告江川兵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16日,二被告书立借条,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20万元。借条上载明,用途用于做工程,1年还,如未还二被告自动放弃大包梁1社自建房1幢(抵押给孙天礼)。2014年1月16日,被告江川兵又向原告书立借条借原告现金人民币8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10月16日。2014年2月14日,被告江川兵再次向原告书立借条一张,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2万元。以上三次共借原告现金30万元。因被告一直未偿还该借款,原告遂诉来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明确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为:从每一笔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条》原件、当事人的陈述等载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江川兵、赵恋向原告孙天礼书立20万元的的借条,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江川兵、赵恋借款后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虽然另两张借条(共计借款10万元)上被告赵恋虽然没有签名,但该笔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二被告拒不到庭应诉,亦没有辩解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开支,故该笔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诉请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的理由成立。关于原告主张从每一笔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二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及第二百二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二被告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必然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故二被告应当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双方未约定利率,现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每一笔借款的利息,该请求偏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综上,债务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川兵、赵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天礼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28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7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被告江川兵、赵恋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借款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9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被告江川兵、赵恋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借款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天礼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600元,由被告江川兵、赵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筱莉审 判 员  邹恩昊人民陪审员  赵德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