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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人民政府与郑汉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勒泰市人民政府,郑汉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00号申请人:阿勒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阿勒泰市团结路2路26号。法定代表人:木拉提·卡开,该市市长被执行人:郑汉中,男,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阿勒泰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汉中行政非诉一案中,因该案所涉案情疑难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4)阿行非诉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阿古丽审判员 马  力审判员 米热别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凯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