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庆荣与胡利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荣,胡利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764号原告李庆荣。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振宇,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利平。委托代理人周格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平支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荣与被告胡利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荣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庆荣负担。审判员 杨国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勾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