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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庆荣与胡利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荣,胡利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764号原告李庆荣。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振宇,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利平。委托代理人周格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平支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荣与被告胡利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荣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庆荣负担。审判员  杨国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勾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