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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汪春枝、方立与方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春枝,方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30号原告:汪春枝,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周志毅,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立,男,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负责人:周著斌,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春枝诉被告方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春枝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汪春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春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9元,减半收取2029.50元,由原告汪春枝负担。审判员  邓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