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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与汤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汤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453号原告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科教软件园23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职员。被告汤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良公司)诉被告汤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德良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汤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德良公司申请撤回对汤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良公司撤回对汤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德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敏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伟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