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石开才与绪朝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开才,绪朝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670号原告:石开才,男。委托代理人:杨小明。系原告妻子。被告:绪朝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开才诉被告绪朝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开才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开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开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由原告石开才负担。审判员 黄闻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