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都迎波与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迎波,刘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43号原告都迎波。被告刘建新���委托代理人王胜辉,河北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都迎波诉被告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都迎波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迎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虹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