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都迎波与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迎波,刘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43号原告都迎波。被告刘建新���委托代理人王胜辉,河北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都迎波诉被告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都迎波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迎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虹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