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苏广芝、禹明月等与王月云、汶上县万瑞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广芝,禹明月,禹明超,禹光跃,彭惠如,王月云,汶上县万瑞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565号原告:苏广芝,女,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系死者禹卫生之妻)。原告:禹明月,女,199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禹卫生之女)。原告:禹明超,男,199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禹卫生之子).原告:禹光跃,男,1937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系禹卫生之父)。原告:彭惠如,女,194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址,(系禹卫生之母)。被告:王月云,男,1975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汶上县万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法定代表人:孟召伟,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负责人:郝树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广芝、禹明月、禹明超、禹光跃、彭惠如诉被告王月云、汶上县万瑞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广芝、禹明月、禹明超、禹光跃、彭惠如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汶上县万瑞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汶上县万瑞商贸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广芝、禹明月、禹明超、禹光跃、彭惠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汶上县万瑞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汶上县万瑞商贸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部,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不得毁损、变卖,不得办理过户、抵押手续;二、查封担保人刘西玲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萧县龙城镇311国道西侧柏星碧水星城A13-2-103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房地权证萧龙城字第号),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不得毁损、变卖,不得办理过户、抵押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兴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