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登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相德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姜修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德,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姜修东,蓬莱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刘相德,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李伟,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7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兰松,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家安,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姜修东,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蓬莱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海源路南。法定代表人王茂东,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世灿,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德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姜修东、蓬莱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在蓬莱市兴蓬交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30000元。并提供登记在烟台市方正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鲁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山东省烟台市公路管理局科研所名下的鲁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相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在蓬莱市兴蓬交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30000元。冻结被告上述款项的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期届仍需继续冻结的,原告刘相德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天,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继续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人禄人民陪审员 王宪法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