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余月良诉陶孝乐、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月良,陶孝乐,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130号申请人余月良。被申请人陶孝乐。被申请人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良千。申请人余月良与被申请人陶孝乐、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余月良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陶孝乐、被申请人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麻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应得的工程款115.1023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余月良以其所有的位于神光花园的房屋,为其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月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陶孝乐、被申请人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麻城市国土资源局应得的工程款115.1023万元;查封申请人余月良所有的位于神光花园的房屋一套。申请人余月良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程刚杰审判员 曾武军审判员 施小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