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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2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460号原告:陈某某,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穆海燕,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培芳,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1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