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一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良成、唐启瑞等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良成,唐启瑞,彭城村,梁长文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一终字第9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良成,绰号“驼子”,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8********,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溆浦县卢峰镇长乐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溆浦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唐启瑞,又名“唐斌”,经商,住溆浦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2014年11月7日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监视居住,2015年2月6日经溆浦县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彭城村,绰号“三三”,农民,住溆浦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现押于溆浦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梁长文,绰号“文啦打”,农民,住溆浦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良成、唐启瑞、彭城村、梁长文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溆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良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被告人唐启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梁长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四、被告人彭城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张良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良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良成及原审唐启瑞、彭城村、梁长文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良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良成撤回上诉。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5)溆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步鸿审 判 员 陈燕琳代理审判员 刘哲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禹 治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