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民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0961号原告李某甲,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某乙,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系商洛市商州区某足疗店技师。本院在审理李某甲与李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珊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