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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民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0961号原告李某甲,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某乙,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系商洛市商州区某足疗店技师。本院在审理李某甲与李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珊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