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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立行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贺山与被告调兵山市公安局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铁银立行初字第00062号原告:孙xx,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调兵山市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本院于2015年7月9日收到原告孙xx的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调兵山市xx局调公(治)决字(2013)第323号和调公(治)行罚决字(2014)第30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经济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要求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孙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敬东审判员  章丽娜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天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