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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付秀荣、张秀英、张英诉张建华、张建民、张杰法定继承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裁定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英,张英,付秀荣,张建华,张建民,张杰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10号原告张秀英,女,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原告张英,女,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原告付秀荣,女,193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宁春勇,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被告张建华,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张建民,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张杰,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英、张英、付秀荣与被告张建华、张建民、张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英、张英、付秀荣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英、张英、付秀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张秀英、张英、付秀荣负担。审 判 长  王军号审 判 员  张晓旭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