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凤英与李峰、李玲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凤英,李峰,李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138-1号申请人郭凤英,居民。被申请人李峰,居民。被申请人李玲,系鲁J×××××号肇事车辆车主。申请人郭凤英因与被申请人李峰发生交通事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峰驾驶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峰驾驶的鲁J×××××号肇事车辆,期限二年,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