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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山东安能输送带橡胶有限公司与山西西山煤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能输送带橡胶有限公司,山西西山煤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商���字第111号原告山东安能输送带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华勤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牛腾,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普选,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渠辉,男。被告山西西山煤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路7号。法定代表人苏锡铭,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能输送带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西山煤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安能输送带橡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已经同意支付我公司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安能输送带橡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能输送带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78元减半收取52289元��由原告山东安能输送带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 明人民陪审员  弓俊芳人民陪审员  王吉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