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一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树强与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强,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强。被执行人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城中市中路104号。本院在执行张树强与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