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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罗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固刑初字第0016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祥云县,汉族,无业,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2015年1月31日被嵩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闻凯,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瑜、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闻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份,固镇县杨庙乡人杨某通过同村居民孙某乙联系孙某乙云南的亲家文华荣介绍对象,杨某与孙某乙等人到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找到文华荣,通过文华荣认识祥云县居民罗小花(另案处理),罗小花事先跟被告人罗某合谋共同骗取杨某的彩礼钱。经罗小花安排,罗某与杨某见面,罗某假装同意跟杨某结婚,并提出要彩礼36000元钱,杨某当场给其6000元钱。同年11月23日几人回到固镇,被害人杨某将剩下的30000元彩礼钱给了罗某,期间罗某故意将其身份证藏起来谎称丢失以拖延办结婚证。次日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杨某到固镇亲戚家中,期间罗某借口将杨某支走后逃跑。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孙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辩解是罗小花安排这样做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综上,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固镇县杨庙乡人杨某通过同村居民孙某乙联系云南的文某某介绍对象,杨某与孙某乙等人到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找到文某某,通过文某某认识祥云县居民罗某某,罗某某事先与被告人罗某合谋共同骗取杨某的彩礼钱。经罗某某安排,罗某与杨某见面,罗某假装同意跟杨某结婚,并提出要彩礼36000元钱,杨某当场给罗某6000元钱。杨某等人回到固镇后,杨某于2014年11月23日将剩下的30000元彩礼钱给了罗某,期间罗某故意将其身份证藏起来谎称丢失以拖延办理结婚证。次日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杨某到固镇杨某亲戚家中,罗某借口将杨某支走后逃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昆明市看守所临时寄押人员情况证明,固镇县公安局连城责任区刑警队情况说明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固镇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及制作说明,辨认笔录,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量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罗某退赔违法所得36000元,返还给被害人杨利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军代理审判员  韩小亮人民陪审员  杨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谷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