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新民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某诉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新民初字第01515号原告黄某,女,满族,个体业者,现住凌海市。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这一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旭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