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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辖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高密市孚日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一建集团志伟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一建集团志伟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孚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一建集团志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迟克祝,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密市孚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培林,总经理。上诉人青岛一建集团志伟工程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商初字第4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长沙路102号,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侵权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其他案件申请财产保全不当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在即墨市辖区内,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