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英与被告妥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英,妥洪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68号原告王晓英,女,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串窑街18号。被告妥洪祥,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69号荣辰庄园17号楼一层10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英诉被告妥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王晓英负担。审判员 张万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