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丁洋与刘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洋,刘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405号原告丁洋。被告刘红星。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洋与被告刘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洋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丁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丁洋负担。审 判 员 鲁军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 静书 记 员 马正烨 关注公众号“”